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资产纳入省属企业国资办管理范围的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售、划分以及与国有产权相关的经营权、上市公司“壳资源”等财产权的转让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守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长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促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3、 坚持市场化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程序规范操作;
4、做到债权债务清楚,债务继承人应与债权人签定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制定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5、上市公司“壳资源”转让,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省内企业优先。
第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按事前备案或核准、资产评估、确定对象和价格、办理手续的相关程序进行;
(一)前备案或核准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实行核准制,一般事项实行备案制。
母公司净资产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一转让事项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净资产在10亿以下的企业每一转让事项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母公司报省属企业国资办核准,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转让事项由省属企业国资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在此限额以下的由母公司报省属企业国资办备案。
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国有资产变动事项由母公司核准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核准材料包括:
1、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变动的理由);
3、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4、受让方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支付能力等有关情况;
5、评估、招投标的有关材料;
6、需要报送的及其他材料。
省属企业国资办在收到核准材料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下达书面核准通知内。
(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都要进行资产评估,应选择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结果按省属企业国资办《关于改革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通知》(皖资发[2002]18号)规定办理。
(三)确定对象和价格
国有资产转让,采取竟价拍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受让对象和价格。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招标或邀标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受让对象和价格。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也应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受让对象和价格,并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在选择受让方时,应对其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选择合适的受让方。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上采取招标制。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基准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应暂缓签定协议,并就此原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受让对象和价格确定后,双方签定协议。受让方应出具不低于受让价格的有效资信说明,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受让方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担保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首付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四)办理手续
签定协议后,应及时到省属企业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母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和涉及集团外部的参股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的,由省属企业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属于集团内部的国有资产转让,直接到省属企业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应包括:
1、同意该项国有资产转让的核准文件;
2、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正本);
3、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法律意见书;
5、导致控制权转移的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决议;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变动报告制度,结合产权登记年检工作,每年2月份将上一年度国有资产变化情况书面向省属企业国资办报告。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对国有资产转让的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确定受让对象和价格等环节的监督。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暂行意见由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