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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10 09:10:06】 | 网友浏览 664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
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皖交监〔2009〕429号)的部署,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排查。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的统一组织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新建改建项目、国省道改建项目、水运建设项目、场站建设项目和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等)进行排查。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港投集团和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排查。
二、排查重点
要重点对以下环节和问题进行排查:
(一)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是否存在:1.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4.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5.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6.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试运营;7.盲目压缩工期等问题。
(二)招标投标环节。是否存在:1.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针对特定人设定资格条件;3.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信息;4.泄漏标底或者评标专家名单;5.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采取暗示、诱导等方式影响专家公正评标;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8.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问题;9.擅自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与质量管理环节。是否存在:1.项目设计周期不足,设计变更频繁;2.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4.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5.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6.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7.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8.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报告等问题。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是否存在:1.物资采购监管薄弱;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3.工程严重超概算;4.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7.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五)工程监管环节。1.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3.工程竣工决算及验收过程中是否有利用关联实体套取建设资金、转移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是否在工程计量中虚假冒领、偷工减料等。
(六)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环节。1.是否公开专项治理工作信访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2.工程建设领域中领导干部、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施工队伍、推销设备材料、欠支工程款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查处;3.对重大典型案件是否做到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查重点。
三、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对照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逐个项目、逐个环节地排查,摸清底数,找准症结,为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问题的,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加以解决,建立健全防治工程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厅明确的排查重点,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其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及世行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省港航局和省港航投资集团公司负责水上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省运管局负责对站场建设项目的自查自纠;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对本院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地区的统一部署,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面不得低于20%。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排查工作结束后,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交通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要于2010年3月5日前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做出具体安排。要落实责任,明确具体牵头领导和经办人员,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以及督查、抽查不认真瞒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密切协作配合。省厅实施方案中对每一项工作措施都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
四要加强研究指导。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五、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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