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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0-01-07 10:11:45】 | 网友浏览 319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皖高路监〔20099号)的部署,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排查。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总公司负责对系统内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进行排查。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排查范围。
二、排查重点
要重点对以下环节和问题进行排查:
    (一)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
    是否存在:
1.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2.工程项目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或施工许可未经办理就开工建设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 
4.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
5.未取得环境评价批复,擅自开工;
6.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
7.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试运营;
8.盲目压缩工期等问题。
(二)招标投标环节
是否存在:
1.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
3.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信息;
4.泄漏标底或者评标专家名单;
5.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采取暗示、诱导等方式影响专家公正评标;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投标人通过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
8.委托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的问题
    9.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够严谨、公平。
(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与质量管理环节
    是否存在:
1.项目设计周期不足,导致设计变更频繁;
2.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4.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
5.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
6.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
7.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8.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报告等问题;
10.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
11.工程进度未按计划完成,或按期完成但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
是否存在:
1.物资采购监管薄弱;
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3.工程严重超概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4.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
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7.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五)工程监管环节
1.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3.工程竣工决算及验收过程中是否有利用关联实体套取建设资金、转移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是否在工程计量中虚假冒领、偷工减料等;
4.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招标后监管薄弱,专业化管理人员缺乏,质量和安全管理粗放,有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科学性、真实性不够;
5.附属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规定实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等行为。
(六)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
1.是否公开专项治理工作信访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电子邮箱),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
2.工程建设领域中领导干部、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施工队伍、推销设备材料、欠支工程款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查处;
3.对重大典型案件是否做到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排查重点。
三、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对照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逐个项目、逐个环节地排查,摸清底数,找准症结,为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
(三)分类做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问题的,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加以解决,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排查工作自200912月开始,至2010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总公司明确的排查重点,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总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部分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排查工作结束后,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要于2010220日前报总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对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做出具体安排。要落实责任,明确具体牵头领导和经办人员,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与排查总结一并报总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要求上报,但必须建立台帐,总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密切协作配合。总公司实施方案中对每一项工作措施都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
四要加强研究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
    一、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项目汇总表
    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五、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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